FATCA 是美国 2010 年的《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它要解决的是美国纳税人把金融账户放在美国以外、却不向美国税务局申报。手段有两道:人自己申报,机构替他申报。不走申报的成本,是对特定美国来源付款预扣 30%。
两条报送
达到门槛的美国纳税人,要把指定的境外金融资产填在 8938 表上,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里。门槛随身份变:单身且居住在美国时,常见的起报点是 5 万美元;已婚、以及人在境外的,门槛更高。没有一个数字适用于所有人。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都算,不是只有“离岸公司”。
外国金融机构要向美国税务局直接或间接报告美国纳税人持有的金融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重大所有权的外国实体的账户。这里的金融机构包括吸收存款的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以及某些保险公司。政府机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小型本地机构和某些养老安排可以豁免登记和报送。豁免要符合美国规则里的定义,不是自己声称“我们很小”。
30% 扣在什么上
美国金融机构在无法按 FATCA 记录外国收款人时,要对某些美国来源付款预扣 30%。与美国税务局签约、答应报送的外国金融机构,也可能要对不配合的外国收款人预扣。既不豁免、又不登记、又不答应报送的外国金融机构,自己收到的某些来自美国的付款会被预扣 30%。
预扣的是美国来源的特定付款,不是客户在欧洲账户里的全部余额。它不代替客户在美国的所得税。该报的人没报,除了预扣,还有美国税法上的申报罚款。
本地法如果禁止机构把客户资料交给外国税务局,机构不能靠“我们想报”自行突破。这种情况下,政府间协议就是用来改报告路径的。
两种政府间协议
模式一:机构把美国账户报给本国税务机关,再由本国按自动交换交给美国税务局。交换可以是对等的,也可以是单方面只交给美国。
模式二:机构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直接报给美国税务局;不同意的,报汇总信息,再按请求提供细节。
对账户持有人来说,两种模式都是美国税务局最终能拿到账户信息。差别在报送路径和本国法律是否允许直接交给美国。
协议还有状态。已经生效的,该国应报送的机构按协议执行。所谓“实质同意”,是文本还没公布,但美国暂时允许该国机构按“已有协议”登记,条件是该国继续推进签署。这个状态不是永久类别。
没有协议,不表示该国机构可以不参加 FATCA。机构仍要自己和美国税务局签外国金融机构协议,做尽职调查、报送和预扣。做不到的,面对的就是上面的预扣。
欧洲国家怎么查,不要用旧名单
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和若干属地签的是模式一。具体哪一国、哪一种模式、生效日还是实质同意,以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间协议清单为准。2015 年前后的“尚未签署”名单已经不能用:有的国家后来签了,有的实质同意已经失效或转成生效。本站不转载那份过期国家表。
FATCA 只覆盖美国纳税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来的金融账户自动交换(共同申报准则)沿用了类似的机构尽职调查和年度报送,但交换的是参加国之间的税务居民,不是只对美国。一个人会同时落到两套规则里:他是美国纳税人,FATCA 要报;他又是另一个参加国的税务居民,共同申报准则也要报。两套都报,不是重复征税本身,申报和征税不是同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