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交换不是情报合作的全部。一个国家没有按共同申报准则每年交换金融账户,税务局仍可能应请求提供一份具体案件的资料,也可能主动把已经掌握、且与对方征税明显有关的资料送出去。
自动交换要先有关系
每年交换的前提是双方都有法律依据,并且交换关系已经生效。没签署多边主管机关协议、或签了却没有激活“发送”的地方,不会按这套准则把账户余额每年送出去。欧盟成员国之间另有行政合作指令,不依赖这份多边协议的激活表。
美国不参加共同申报准则。美国纳税人的境外账户走 FATCA,方向主要是外国机构报给美国。把“美国不在 CRS 名单上”理解成“美国账户对所有国家保密”,是错的。
公约上的签字国数量、以及“还有十几国没有双边协议”这类计数,会随激活关系变化。2026 年仍用 2018 年“约一百个国家不参加”的句子,已经不能当现状。某一国现在发不发送,以经合组织公布的激活名单为准。
应请求交换
一国税务局就一宗已经打开的税务调查,向另一国要特定资料。请求要说明税收目的和想要的信息,不能是摸底式的“把所有中国客户都给我”。法律依据通常是税收协定里的信息交换条款,或单独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没有这些条约,对方可以拒绝。有条约,对方一般不能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但可以因请求过宽、或资料将用于非税收目的而拒绝。
自发交换
一国在调查中发现资料明显与另一国的税收有关,可以不经请求送出。这不是年度账户清单。它取决于调查碰巧碰到了什么。
所以“这个国家不自动交换”只回答一件事:没有那份年度 CRS 报送。它不回答开户银行会不会在刑事案件里配合,也不回答你作为税务居民在居住国有没有自行申报的义务。申报义务在你这一侧,和对方交换不交换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