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AB B4B Payments Europe 的企业条款 V2.0 标明 2025 年 8 月。公司代码 305539054,地址 Didžioji st. 18, Vilnius, LT-01128。立陶宛银行颁发电子货币机构牌照,授权代码 LB002020,牌照第 76 号。同一天打开的牌照页把日期写成 2020 年 11 月 26 日,决定第 03-177 号,活动包括发行和赎回电子货币、支付账户上的现金支取、支付交易、以及发行支付工具和收单。条款里的监管机构地址是 Gedimino pr. 6, LT-01103 Vilnius。条款没有印出公司自己的电话;立陶宛银行总机不写入这家公司的联系电话。客户服务的具体联系方式写在申请表里。
网站监管页同时列出英国 Payment Card Solutions (UK) Limited(金融行为监管局参考号 930619)和美国 Cross River Bank 发行的 Visa 预付卡。那两家不是这份立陶宛牌照的主体,下面的时限和责任上限只取 UAB B4B Payments Europe 的 2025 年 8 月企业条款。
类别
这是立陶宛电子货币机构,不是银行。账户用来存放公司按面值发行的电子货币,资金由客户拨入后发行。账户不计利息。电子货币不在任何存款保障计划覆盖范围内。公司有义务保障换取电子货币所收的资金:把这些资金与自有资金隔离,存在受监管信贷机构的账户里,或者用保险或相当的保证来保护。银行名字没有写出。保障政策副本可应要求提供。
谁能开户
打开的 V2.0 是企业条款,客户是公司。条款没有印出自然人最低年龄。一个客户可以有多个余额,每种产品或货币的余额在计费(含休眠费)和判断账户活动时各自当作一个账户或子账户。账户开通的支付种类写在申请表里,或由公司事后开通并告知客户。
卡项目可以是公司卡项目或持卡人卡项目,写在申请表里。卡组织规则写成 Visa 和/或 Mastercard。具体限额、费用和与卡条件的差异放在 Summary Box。打开的企业条款和同一天打开的持卡人条款 V2.0 都把卡费指向 Summary Box,没有印出年费,也没有印出取现的欧元金额。
价目
欧元费用写在申请表里,并在付款前告知。打开的 V2.0 正文没有印出 SEPA、SWIFT 或月费的固定欧元数。账户货币以外的收付,用 xe.com 上的参考汇率加上申请表里的货币兑换费,汇入按收到付款时的费率,汇出按收到指令时的费率。卡如果用卡面货币以外的货币付款,由相应卡组织按处理当日的参考汇率兑换。Mastercard 项目用 Mastercard 参考汇率,Visa 项目用 Visa 的汇率。相对于欧洲中央银行最近欧元外汇参考汇率的加成比例,显示在网上门户和移动应用里。汇率若基于已经向客户披露的参考汇率,或变得对客户更有利,可以立即变更。
赎回账户上的电子货币可以随时通过账户付款,或要求退到客户的银行账户。Summary Box 可以另定费用,正文没有印出金额。在协议终止前,或终止已超过一年之后,要求把账户和/或卡上的全部资金转到外部银行账户,每次适用申请表里的转账费。持卡人卡项目在资金载入卡之后,除非 Summary Box 另写,公司对卡上资金没有赎回权。
每月至少一次免费通过对账单提供支付信息,经电子邮件、网上门户或移动应用送达。当月没有支付时,可以不提供对账单。
每个合同年度内,公司因过失、违约、侵权、虚假陈述或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责任,对客户的责任上限是 10,000 欧元。死亡、人身伤害、欺诈、法律不能限制的责任、保密、知识产权、数据保护以及赔偿条款不受这一上限约束。第一合同年度自开始日起算。
到账与差错
向账户拨入的资金,公司收到后发行电子货币并入账,可能长达支付指令之后 3 个工作日,取决于发送方式和支付计划,条款举例 Faster Payments、BACS、SEPA、Swift。来源没有事先告知,或来自第三方账户而需要反洗钱核查时,入账还可以再晚。
从账户付出的指令,在收到的同一工作日执行,或按客户指定的未来日期执行。非工作日或过了该支付种类的截止时刻才收到的,视为下一工作日收到并执行。打开的表格按下面的顺序印出,截止时刻没有另标时区:
- 从账户向卡充值:收到指令当日执行,即使不是工作日。
- Faster Payments 贷记转账:下一行写当日执行,即使不是工作日;同一处接着印出 Bacs 贷记转账下午 3 时、SEPA 贷记转账下午 3 时、SEPA 即时贷记转账。
- 再下一行写当日执行,即使不是工作日,并接着印出 Swift 下午 3 时。
向欧洲经济区内另一账户或向卡充值,在公司按上述规则执行指令之后,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时记入收款方;通常更快。若涉及欧元以外的货币,或中途做过兑换,可以更长。表格里欧元付款到立陶宛账户出现两次:一次写如果指令在中午以前收到,不迟于公司执行指令的同一工作日;另一次与欧元付款到欧洲经济区账户列在一起,写不迟于执行指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欧洲经济区货币付到欧洲经济区账户的其余付款,不迟于执行后 4 个工作日。欧洲经济区以外的账户,以及非欧洲经济区货币,随时区或国家而变。
指令一旦收到不能撤销。约定在未来日期执行的,最迟在到期前一个工作日结束时取消。
账户或公司所发卡片上的支付执行错误或未经授权,客户得知后要毫不迟延通知,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晚于从账户扣款后 13 个月,用电话联系客户服务。未按这一期限通知的,客户承担全部损失,不能要求退款。未经授权的付款,公司退回金额和相关费用,使账户或卡恢复到如同没有发生,尽快办理,并且不迟于客户通知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有合理理由怀疑欺诈并已通知警方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人时除外,同时应告知立陶宛银行。安全凭证在通知前丢失、被盗或被盗用的,客户可能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打开的条款没有印出 50 欧元上限。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保管好安全凭证的,客户承担全部损失。
收款方发起、事先没有约定确切金额的付款,如果金额超过客户合理预期,客户在扣款之日起 8 周内要求退款。公司在收到请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款,或在收到所要补充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款,也可以说明拒绝理由。
企业客户同意不适用立陶宛支付法第 III 节的信息要求,也不适用第 4 条第 1、2、3 款,第 11 条第 1、2、5 款,第 29 条第 3 款,以及第 37、39、41、44、51、52 条。第 36 条第 1 款的通知期限按第 13.1 款改为上面的 13 个月。
变更、终止与投诉
协议变更至少提前 1 个月通知,法律允许或要求更快的除外。客户不同意,可以在变更生效前免费关闭账户并终止协议。沉默视为接受。
最短期限 3 年,除非按条款提前终止。最短期限届满后继续有效,直到终止。客户在最短期限结束后终止,至少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终止,至少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连续超过 12 个月没有发起支付的,公司可以在终止日前 1 个月通知终止,并应先与客户讨论关闭账户。这一情形还写明遵循立陶宛银行监管司司长 2017 年 12 月 18 日决定第 241-229 号。
投诉联系客户服务。多数情况下,收到投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用电子邮件给出完整答复。例外情形下说明延误原因,完整答复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收到投诉后 35 个工作日。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违反金融市场法律的,可以向立陶宛银行投诉:书面寄至 Totorių str. 4, LT-01121 Vilnius,或 Žalgirio str. 90, LT-09303 Vilnius;电子邮件 prieziura@lb.lt;传真 +370 5 251 2763;或用立陶宛银行网站上的在线表格。适用立陶宛法律,由立陶宛法院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