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AB BLUE EMI LT 不是银行。2026 年 10 月 6 日打开的条款写明最后更新日是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代码 305682465,注册地址维尔纽斯 Antano Tumėno 街 4 号,LT-01110。电子货币机构牌照第 93 号,立陶宛银行 2022 年 10 月 11 日颁发。同一天打开的市场参与者页把授权代码写成 LB002168,牌照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有效。注册地址与条款一致,是 Antano Tumėno 街 4 号,01110。通讯地址是 Lvivo 街 21A、4 层,09313 维尔纽斯。电子邮箱 info@blueemi.com。条款第 12.4.2 款把投诉的邮寄地址写成公司注册办事处 Lvivo 街 21A、4 层,LT-09313,与第 1.1 款的注册地址不是同一行。类别写成: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加密资产市场法规》第 60 条)、货币兑换经营者、在立陶宛持牌且活动不设上限的电子货币机构、电子货币代币发行人。代客户保管和管理加密资产自 2025 年 5 月 13 日起列入活动。打开的这份支付条款没有写出加密资产费用。
合同只与众筹平台运营商的客户签订。公司按本合同提供的服务,范围限于在该平台上订立和执行众筹交易。客户分投资人和项目所有人。投资人是通过平台放贷的自然人或法人。项目所有人是寻求融资的法人借款人。账户在平台注册并完成身份识别后开立。电子货币账户只用于与平台上的众筹交易(贷款合同)有关的支付服务。除赎回电子货币外,不能把账户和支付服务用于平台以外的目的。账户只以欧元记账。条款没有写出最低年龄。
电子货币在公司收到客户资金后发行,表现为对发行人的债权。客户把资金转入电子货币账户后,公司按名义价值发行并记入该账户。客户可以随时要求按名义货币价值赎回,赎回不收费。赎回时,资金转回当初用于充值、且以客户本人名义在另一家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账户。项目所有人可赎回的金额等于已募集的项目融资金额(贷款金额)。关闭账户时,电子货币按名义价值赎回,转到客户指定、以其本人名义在另一家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但法律限制的除外。公司可以从退回的钱里扣除因客户违约而使公司承担的费用,例如主管机关、国际组织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司处以的罚款和损失赔偿。电子货币不是存款。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为持有期间支付利息,也不提供与存放时间有关的其他利益。
类别
电子货币机构。2026 年 4 月 27 日更新的条款没有写出隔离账户,也没有写出存放客户资金的银行名字。
费用与到账
电子货币账户的开立和维护免费。公司客户之间的付款免费。客户向该账户转入或从该账户转出时,客户的另一家支付服务商可以按那种转账收取费用,由那家机构扣收。客户与其他主体另有协议、须向该主体付费的,公司也可以从电子货币账户扣除相应金额并转给该主体。条款没有给后一种费用写出固定金额。
在立陶宛执行、以及发往其他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欧元付款,在收到付款指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执行,并须先完成可疑付款核查、确认客户符合法规要求。在立陶宛执行的欧元付款,若在工作日中午 12 时前收到指令,于同一工作日执行。为执行法规要求或其中规定的权利,这些期限可以延长。工作日是除周六、周日以及立陶宛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和假日以外的每一天。账户余额不足以执行付款指令时,公司不接受该指令。
公司可以按合同单方面开始收取费用或改变金额。客户可以在新费用开始适用之日前,立即终止合同,不付任何额外费用。变更合同:消费者至少提前 60 个日历日,法人至少提前 30 个日历日,发到客户留下的电子邮箱,并在网站公开。生效日前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生效前可以立即终止,不付额外费用。消费者可以在订立之日起 14 个日历日内撤回。若相关服务曾经收费,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就已实际提供的支付服务与公司结算。客户单方面终止,至少提前 30 个日历日通知。终止时,公司用客户指定的电子邮箱免费提供最近 36 个月的付款信息;合同生效不满 36 个月的,提供整个有效期的信息。公司终止:消费者至少提前 60 个日历日,法人至少提前 30 个日历日。打开的条款没有写出卡的名称,也没有写出年费。
差错与投诉
未执行或执行不当的付款,客户须在该笔付款未执行或执行不当之日起 13 个月内通知。逾期通知的,公司可以拒绝退回该金额。未经授权的付款,公司在收到通知或自行知悉后,若认定执行不是由于客户的故意、重大过失或恶意,须及时退回,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并在适用时把账户余额恢复到该笔交易没有发生时的状态。消费者对未经授权付款的损失,在下列原因造成时最高承担 50 欧元:使用丢失或被盗的支付工具;或非法占有支付工具,例如丢失支付工具或个人化安全凭证后没有按合同通知公司、也没有申请冻结。法人不适用这 50 欧元上限,承担全部损失。客户因不诚实、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履行立陶宛《支付法》第 34 条所列义务而遭受的未经授权付款损失,全部由客户承担,50 欧元上限不适用。
投诉或索赔发到 info@blueemi.com,或邮寄、亲自送到 Lvivo 街 21A、4 层,LT-09313 维尔纽斯。须在知悉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并写明情况和证明文件。审查免费。最迟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给出有理由、有文件的答复。因公司控制以外的原因不能在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的,先给临时答复,说明延误原因和最终答复期限。最终答复不超过 35 个工作日。谈判不成的,在立陶宛共和国法院、按公司注册办事处所在地解决。与消费者的争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可以在消费者居住地起诉。也可以向立陶宛银行提出:传真、电子邮件 info@lb.lt 或 prieziura@lb.lt、金融服务消费者争议电子系统,或书面寄到 Totorių 街 4 号,LT-01121 维尔纽斯,或 Žalgirio 街 90 号,LT-09303 维尔纽斯。向监管机构投诉的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消费者争议投诉只限于为个人、家庭或家用需要使用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2023 年 10 月 17 日,立陶宛银行罚款 6,000 欧元。依据是《股份公司法》第 58 条第 2 款,立陶宛银行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0 日第 03-259 号决议所批准的报告程序第 9 点和第 11 点,以及 2018 年 5 月 24 日第 03-83 号决议所批准的初始资本和自有资本计算规则第 19 点。